(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35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354号
何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庭荣与被告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3年4月1日起计至还完本金那天为终;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的一切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何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8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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