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60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600号
中山市创雄照明有限公司、邓敏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宏风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创雄照明有限公司、邓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0046元;
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6013.8元;
三、判令两被告想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创雄照明有限公司、邓敏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0日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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