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52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522号

 

黄万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科乾塑料厂与被告黄万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黄万琴归还欠中山市横栏镇科乾塑料厂2021年1月份至6月份的货款,并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拖欠货款一共为12614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万琴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9日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