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55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554号
林炜矿: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森伟商行与被告林炜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合计人民币22769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林炜矿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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