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89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893号

 

魏龙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臻拓灯饰厂与被告魏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00元并承担以28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魏龙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9日15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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