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90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903号
张海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于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89639.33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963.1元(计算方式:89639.33元*3.65%÷365天*219天1963.1元,即以89639.3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11月13日暂计至2023年6月19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金额共计91602.43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海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1日16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