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96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963号
江海区索特斯灯饰装饰工程部、李感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亿一安工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区索特斯灯饰装饰工程部、李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4130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以7413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总计:7413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江海区索特斯灯饰装饰工程部、李感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1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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