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27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273号

 

林致鸿: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莲与被告林致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7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致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瑞莲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

二、被告林致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瑞莲返还款项151015.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已由原告刘瑞莲预交),由被告林致鸿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刘瑞莲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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