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26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268号
冯悦钊:
本院受理原告李带娣与被告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悦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8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悦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带娣退还款项40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带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元(已由原告李带娣预交),由原告李带娣负担52元,由被告冯悦钊负担866元并直接向原告李带娣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