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651号

晏农章: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远东贵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晏农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晏农章向原告中山市远东贵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9695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晏农章支付利息11576.5元(以货款本金596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数加计50%计算利息,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偿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1576.5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晏农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合计为71271.5元)。

(2024)粤2072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晏农章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5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603、22588037 承办法官:卢钊洪、书记员:曾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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