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65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652号

付启斌:

本院受理原告陆恒东与被告付启斌、中山市锦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65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锦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陆恒东支付拖欠的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11日为925.41元); 以上暂合计:25925.41元;

二、判令付启斌在诉讼请求一的本金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付启斌、中山市锦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2024)粤2072民初65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付启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5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603、22588037 承办法官:卢钊洪、书记员:曾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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