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45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451号
黄胜权、蔡荣就:
本院受理原告古茂荣与被告区柏耀、黄胜权、蔡荣就、吴连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7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古茂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54558元(原告古茂荣已缴纳),由原告古茂荣负担29779元,余款2477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古茂荣。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