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45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451号

 

黄胜权、蔡荣就:

本院受理原告古茂荣与被告区柏耀、黄胜权、蔡荣就、吴连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7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古茂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54558元(原告古茂荣已缴纳),由原告古茂荣负担29779元,余款2477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古茂荣。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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