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37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371号
梁池林:
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池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梁池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20869686号“”、第82985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删除、下架店铺内所有侵权产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梁池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原告企业字号“小米”,立即删除涉案店铺内使用含有“小米”等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字样及宣传表述;
3.判令被告梁池林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9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梁池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2024年3月18日10时1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