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6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67号
中山市鸿新模具厂、谢奕欢:
本院受理原告谢红梅与被告中山市鸿新模具厂、谢奕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2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3090.13元(以3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1.5倍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8月1日);
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024)粤2072民初2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鸿新模具厂、谢奕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9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