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44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441号

黎毓枢: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毓枢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黎毓枢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即黎毓枢停止在“拼多多平台”上使用深圳市博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

2.请求判令黎毓枢赔偿侵权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元;

3.判令本案受理费由黎毓枢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黎毓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2024年3月12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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