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660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660号之二
陈如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合朋装饰工程部诉被告陈如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23)粤2072民初8908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4页第8行至第11行“案件受理费62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86元,合计8482元(该款原告张建华已预交),由被告汪鑫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张建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9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296元(该款原告张建华已预交),由被告汪鑫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张建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96元,由本院退回。诉讼保全申请费2186元(该款原告张建华已预交),由被告汪鑫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张建华。”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