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97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970号
杨永聪:
我院受理原告姚祐明与被告周训勇、杨永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2072民初11970号 】一审已结案,现姚祐明、周训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上诉人姚祐明的上诉请求如下:
一、判决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2072民初119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
二、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周训勇、杨永聪立即向上诉人姚祐明偿还借款本金959640元;
三、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周训勇、杨永聪立即向上诉人姚祐明偿还暂计至20121年7月31日前逾期还款利息的86207.66元;
四、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周训勇、杨永聪向上诉人姚祐明偿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59640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五、依法判令两被上诉人周训勇、杨永聪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周训勇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2023)粤2072民初11970号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周训勇向被上诉人姚祐明退还货款21640元;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姚祐明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