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250号之二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2民初16250号之二
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滢,员工。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被告:绿地集团杨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9号副1号自贸办三层西侧312室。
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杨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石一夫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