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27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6279号

梁庆初、郭秀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与被告梁庆初、郭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6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庆初、郭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62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12日的利息为10340.23元、罚息(含复利)为4072.19元;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借款本金、应付未付正常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5.785%计付]。

二、被告梁庆初、郭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支付律师费1250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可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梁庆初名下位于中山市阜沙镇埠港西路1号B幢1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28083号,不动产证明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74762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6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16元,合计11403元(已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预交),由被告梁庆初、郭秀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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