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12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7122号

佛山市亿舜注塑科技有限公司、陈东亮、梁嘉欣:

原告中山市壹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亿舜注塑科技有限公司、陈东亮、梁嘉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7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亿舜注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壹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40.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40.9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陈东亮、梁嘉欣对被告佛山市亿舜注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原告中山市壹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亿舜注塑科技有限公司、陈东亮、梁嘉欣连带负担172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壹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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