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57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572号
谭恩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793.07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104.97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以欠款本金9793.07元为基数按照四倍一年期LPR即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7日为2104.97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谭恩荣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737、22588131 承办法官:石一夫 书记员:张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