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758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2民初17758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润尔静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路和华巷2号。

法定代表人:向罗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芦生,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三女,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生路256号。

被告:周铧明,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路同发巷5号。

原告中山市润尔静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三女、周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石一夫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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