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987号之二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2民初17987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名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长安路17号首层之1(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金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星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社区广丰北路78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福星。
被告:刘福星,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蓼南乡渚溪村上洋栏37号。
被告:王丹,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白鹿大道252号附181号。
原告中山市名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星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刘福星、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石一夫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