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14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148号
卢凤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幸代君与被申请人卢凤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3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8.07元(以3394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1日(微信对账次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98.0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卢凤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8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737、22588131 承办法官:石一夫 书记员:张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