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22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228号

佛山市南海天利劲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鑫菱电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邓晓丽、成建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德源泵业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天利劲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鑫菱电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邓晓丽、成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2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9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项暂合计为40918元。

(2023)粤2072民初19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佛山市南海天利劲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鑫菱电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邓晓丽、成建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737、22588131    承办法官:石一夫   书记员:张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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