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22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2民初19228号

 

原告:中山市德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区社区内中山市五金机电商贸城第一期25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耀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绮华,广东国晖(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垣添,广东国晖(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天利劲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联新第一村小组张家塱区。

法定代表人:成建春。

被告:佛山市鑫菱电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黎冲上村新南街二巷5号一楼之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邓晓丽。

被告:邓晓丽,女,1969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望溪乡街道三组73号。

被告:成建春,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30号附1号。

原告中山市德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天利劲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鑫菱电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邓晓丽、成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石一夫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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