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23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231号
韦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志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韦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076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1年9月28日起以4076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债务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27日,利息为19564.8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93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韦志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4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737、22588131 承办法官:石一夫 书记员:张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