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39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393号
李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业驹灯饰配件门市部与被告李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8393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古镇业驹灯饰配件门市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业驹灯饰配件门市部负担(原告中山市古镇业驹灯饰配件门市部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6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