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70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708号

   

黄少成:

本院受理原告熊文廷诉被告黄少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870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黄少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熊文廷支付承揽工程费17280元及利息(以17280元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少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熊文廷支付法律服务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黄少成负担(该款原告熊文廷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黄少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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