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361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3613号
黎业东:
本院受理原告吴帅华与被告黎业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黎业东立即返还侵占原告货款16308元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黎业东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黎业东。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9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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