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17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1176号

胡国良:

原告唐延洪与被告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唐延洪返还借款本金11500元;

二、驳回原告唐延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唐延洪负担750元,由被告胡国良负担8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唐延洪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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