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17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1176号
胡国良:
原告唐延洪与被告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唐延洪返还借款本金11500元;
二、驳回原告唐延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唐延洪负担750元,由被告胡国良负担8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唐延洪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