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25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257号
邓健滢:
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健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25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邓健滢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店铺名称中使用“欧普”字样,停止在店铺内使用“欧普”、“OPPLE”字样,并停止销售标注“OPPLE”、“欧普”字样的筒灯;
2、请求判令被告邓健滢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9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邓健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 0760-22588622 承办法官:阮明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