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20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203号
关天赞:
原告陈志义与被告关天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8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关天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志义支付货款5976元及违约金(以59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陈志义预交),由被告关天赞负担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陈志义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被告关天赞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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