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29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295号
梅神志: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瑜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博扬五金有限公司、梅神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8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博扬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瑜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393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止,以21393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30日止,以1393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博扬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瑜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梅神志对被告中山市博扬五金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梅神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博扬五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瑜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已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瑜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博扬五金有限公司、梅神志负担482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瑜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被告梅神志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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