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39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398号

李文华: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永强玻璃部与被告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8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永强玻璃部支付货款17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永强玻璃部预交),由被告李文华负担24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永强玻璃部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被告李文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6、2278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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