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50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501号

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覃立观:

原告中山市昱方钢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覃立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8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昱方钢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990元;

二、被告覃立观对被告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昱方钢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昱方钢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覃立观负担6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昱方钢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被告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覃立观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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