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86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868号

戴葵:

原告德宝驰汽配(江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戴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8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德宝驰汽配(江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18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德宝驰汽配(江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已由原告德宝驰汽配(江门)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德宝驰汽配(江门)有限公司负担74元,被告戴葵负担18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德宝驰汽配(江门)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被告戴葵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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