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撤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撤3号

 

深圳市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山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无法与你方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民初13693号民事判决书;

2.确认被告二及被告三就中山市东升镇佳兆业中山香山熙园项目一期主体工程未欠付被告一任何工程款;

3.确认被告一对中山市东升镇佳兆业中山香山熙园项目一期主体工程的处置款项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第三人深圳市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14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8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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