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690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690号之一

 

黄志辉、叶祥禄:

本院受理原告杜连弟诉被告黄志辉、叶祥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69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49500元及违约金17530元(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为14560元;2023年1月1日至还清租金之日止,以49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2970元;合计17530元);

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的水电费2500元;

3.由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16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志辉、叶祥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日上午11时1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587255/223303237   承办法官:卢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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