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72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727号
何钎廷: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何钎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87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3608.74元,费用0元,利息18900.94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1日,该日后起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以上诉讼标的额暂合计人民币52509.68元。
(2023)粤2072民初187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何钎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587255/223303237 承办法官:卢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