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78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787号
陈景、李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润益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景、李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7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景、李玉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3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