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020号(起诉状、传票)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020号

吴均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永成陶瓷店诉被告吴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砖款7000元;

  2、被告从2016年5月30日支付滞纳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30日为168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洪卫、王海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6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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