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22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226号

陈群玲、周清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诉被告陈群玲、周清晖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信用卡6222330010298800账户借款(透支款)债务【截止至2017年1月11日拖欠的债务合计为116549.94元(其中:借款本金为78317.47元、未到期本金28986元、利息7246.47元、违约金2000元),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

  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9906.7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群玲、周清晖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上午十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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