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59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591号

陈顺来、夏增球、陈春娥: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好诉被告陈顺来、夏增球、陈春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顺来、夏增球、陈春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5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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