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59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591号
陈顺来、夏增球、陈春娥: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好诉被告陈顺来、夏增球、陈春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顺来、夏增球、陈春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5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