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94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944号

潘佐靠: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藤五金加工店诉被告潘佐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3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7年7月3日暂计为900元,计至清偿之日。合计843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潘佐靠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上午十一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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