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96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961号
刘经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经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决被告偿还货款113821.74元;
二、判令被告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按银行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5935元与欠款共计129756.74元;
三、判决撤销被告的特许经销授权,被告对外登报声明;
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经孟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