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32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冉诗波)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8327号

冉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灯平诉被告冉伟、冉诗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90368.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52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评残鉴定费10335元;

  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冉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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