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106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3106号

伍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伍瑞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91.48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以每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44.68元为基础,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伍瑞霞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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