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4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46号

丘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丘国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以租代购合同》已于2015年1月14日解除以及被告向原告返还粤TEK756号奔驰牌小型轿车;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的租金25392.27元(6244元×4个月+6244÷30×2天=25392.27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4日至返还车辆之日止的车辆占有费(参照租金计算标准,暂计至2015年6月11日为30803.73元【6244元×4个月+6244÷30×28天=30803.73元】)

  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0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丘国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1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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