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07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071号

侯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结诉被告侯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7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侯国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11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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